LCOUNCIL最新会员福利 | 每月速递2019年5月刊总第64期上线
LCOUNCIL《每月速递》第64期正式上线,本期《每月速递》包含众多专家的独到解析和实务经验总结,涵盖法务管理与技能、知识产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证券与资本市场、反垄断五大领域,致力于提供最佳实战经验分享及法律信息服务。
本期互动热点榜,在劳动法系列、反不正当竞争系列、广告合规系列、知识产权系列、海关实务系列、争议解决系列六大热点领域引发了法务同行的广泛关注以及互动参与。
2018年5月,备受关注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正式生效,对国际立法体系造成了巨大冲击,而在国内,多部法律并行推进数据保护规则的情况下,中消协于11月发布《100款App个人信息收集与隐私政策评测报告》,从监管部门角度提高了社会各层面对数据保护问题的关注度。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Synergy Group聚焦“企业数据隐私保护及《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影响”,特别邀请到拜耳大中华区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张曦博士,结合自身多年数据合规管理及实务操作经验分享,并引导到场同行就企业自身数据合规风险防控展开探讨。
Q
A
【同行参与】因为目前而言,在地产行业,数据保护处于初创阶段。我们通常说我的数据可以分享给合作伙伴。但在实务中官方的解读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分享。那么数据到底能分享给哪些人?
【专家解答】首先,我不知道“可以分享数据”这一信息来源于何处。其次,如果是涉及到个人信息,可以分享的范围限于这个集团内部,如部门之间,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分享。但是如果房产公司把个人数据与房产销售二手商,比如链家分享,是存在很大问题的。那如何做到安全呢?首先进行数据脱敏,依《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用语,即匿名化。
截至2018年底,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不含国外在华注册和马德里注册)达到1804.9万件,同比增长32.8%。商标作为企业标识,逐渐成为了企业在市场经济转型升级进程中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APP名称、小程序名称、网站域名等,作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标识,也被经营者所重视,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APP、小程序、域名、商标及商号等名称之间的冲突也愈演愈烈。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互联网+时代”企业品牌保护事项,特别邀请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涛律师,结合实践案例解析冲突解决方案以及如何结合互联网思维进行企业品牌保护。
Q
A
【同行参与】外资企业进入到中国的时候设立主体时发现自身的商号和商标被提前注册为了APP或小程序的名称或公司的名称,此种情形企业应当如何进行解决?
【专家解答】可能有不同的情况。首先,要考虑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时本身的品牌在国内的知名度,有些品牌在进入中国成立公司之前,产品已经通过经销商等方式在中国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对于商号可以通过追踪等方式来解决,对APP若存在恶意的成分可以通过平台投诉等方式来解决。但是若该品牌此前未进入中国,现在国内知名度不高,则国内的名称使用不一定恶意或无法证明恶意。这种情况下可能要考虑其他的途径,包括商标的购买、和第三方的协商,甚至考虑更名。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据LCOUNCIL了解,企业法务同行对于商铺租赁过程中,租赁合同效力、解除权行使、租赁房屋交付,如商场因招商不足未能如期开业、商场为了招商而管理混乱,未能与招商宣传一样进行功能划分、承租租金递增的比例及时间点、免租期、租金方式设立等方面存在普遍困惑。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将聚焦商超、零售行业线下商铺租赁中常见实务要点,特别邀请到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晓槿律师、胡科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梳理商铺租赁合同常见的一些纠纷情形及裁判规则,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南。
Q
A
【同行参与】很多时候,商场出租者会擅自变更租赁合同约定的地方,甚至会缩小原定的租赁位置,对于承租人来说,这意味着诉讼成本加大,预期期望受损,这类问题在实践中应当如何操作?
【专家解答】租赁地点一定要符合租赁合同,一定要有个清晰的定位,这是合同约定的问题。但是,有一些情况是商场都没有建好,就要跟别人签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承租人至少对租赁地点的方位要有所限制,比如商场的东北角。举个不恰当的例子,比如是否离厕所比较近,有一些食品类的商铺是不愿意挨着厕所的,因此可以用排除法的方式确定基本位置。其次,租金一定要和商铺面积、营业面积相挂钩,当营业面积变小的时候,所需要支付的租金也会相应变小。再次,建议在租约中约定作为某类产品的商场经营者,面积不能小于一个具体数值,如果商场违反该义务,要约定合同解除权,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话,有商家会要求一个更长的免租期,这是实践中碰到的情况。
2018年全球中企IPO数量上有大幅减少,整体募资规模不减反增,增幅达20%。A股审核的严格性,导致2018年A股市场IPO数量出现大幅下跌,仅为2017年的1/4,但是数量的下降并未导致募资规模没有出现急剧下滑,2018年的募资规模约为2017年的3/5。
对于企业而言,进行IPO上市可以募集资金,有助于吸引投资者,提升对流通性。另外,企业的知名度、员工认同感都能得以提升,企业的管理制度也能更加完备。但IPO上市是一件极其繁复的工作,准备工作短则一年,长则三年。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企业IPO发行中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特别邀请到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结合自身实务经验,为企业提供实战借鉴经验分享。
Q
A
【同行参与】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文件之后,那么在审核的过程中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就发生什么样的情形,会使发行人被列入中止审核名单当中?
【专家解答】出现此类情况的原因有很多,最常见的就是财务数据过期了。财务数据的有效期一般是六个月,没有及时补充财务数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就会导致审核中止。此外,若聘请的中介机构由于其他项目被证监会处罚或者立案调查了,也会被中止审查,直到调查结果出来之后才会继续审查。此外,还有一些申请时企业主动要求中止的情况,如来不及答反馈了,要求延长答题时间等。
标准必要专利涉及巨大的相关利益,往往在多个国家同时进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案件有一百多件,例如著名的华为诉三星系列案,诉讼标的额高达42.5亿元。不管是停止请求实施、请求许可使用费,还是请求认定过程垄断,标准必要专利涉及的相关利益范围较广。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将聚焦准必要专利(SEP)纠纷中的实务风险要点,特别邀请到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新明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践经验指南。
Q
A
【同行参与】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案件中,在讨论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通常都“预设”的是卖方的情况。即便每一标准必要专利被单独认定为一个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专利的持有人因而独占该市场,但如果被许可方也是市场上唯一的被许可方,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方的市场地位判定而言将意味着什么?
【专家解答】首先,制定标准是为了生产同一产品的不同生产者统一标准,市场上不可能存在唯一的标准实施者。其次,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的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可以看出,被许可人(标准实施者)的数量并不影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市场地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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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时讯——2019年5月29日,LCOUNCIL联合通力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了“数字经济赋能下,实现企业数字信息利益最大化“Workshop,聚焦数字经济中,企业如何实现数字信息利益最大化全流程问题,特别邀请了通力律师事务所杨迅律师、潘永建律师、辜鸿鹄律师,分别从数据权利规范、合规体系建立、劳动雇佣三大维度进行分享。来自快消零售、医药医疗、TMT、汽车汽配、化工、房地产、教育、物流、金融等行业70余位法务同行齐聚一堂,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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